公安行政處罰告知書
保公(交)告字[2020]第109號
李波(身份證號:130629198702060536):
2017年11月26日20時43分許,你駕駛牌號為冀FQ525X號輕型欄板貨車(使用性質:貨運)在白溝鎮友誼路東牌樓20米處實施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民警查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擬對你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對上述告知內容,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處罰款5000元的處罰,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接到本告知書后三日內向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法制大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通信地址:白溝交通管理大隊
聯系電話:0312-6558905
告知人:龔毅龍 閆印文
特此告知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1年1月11日